建议尽快修改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加大监管力度

2020.05.28点击: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蔡学恩提交了一份《关于构建医疗废物监管机制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蔡学恩5月26日告诉记者,新冠肺炎暴发后,全国各地医疗废物处置压力倍增,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等机构多次印发相关应急通知或指南(以下统称:“新冠肺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指南”)。


  蔡学恩指出,我国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始于2003年,国务院当时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原卫生部颁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2011年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时,也仅把第五十条规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同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罚则中规定的最高3万元罚款和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责任及相关刑事责任,这一最高罚款已经不具有威慑力,违法成本低、违法获利高,这使得不少违法分子铤而走险。


  蔡学恩表示,根据疫情期间印发的“新冠肺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指南”,有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豁免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医疗废物处置建设项目环评许可及排污许可等手续,这类特殊情况下的“先建后批”、“设施带病上岗”及未来可能增多的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由于种种现实原因未能实现有效监管,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疫情期间废弃口罩、防护服、手套等是否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如何监管、处罚疫情期间捡拾口罩二次利用行为;如何实现医疗废物处置合理收费等都是应该思考解决的问题。”蔡学恩在《建议》中提到。


  对此,蔡学恩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结合我国新冠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尽快修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以适应当前对医疗废物处理监管的新要求。对监管目标、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被监管主体责任、监管范围、监管措施、监管罚则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细化标准与程序,加大对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还应注意与新《固废法》、《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中涉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相衔接。


  第二,在防疫工作进入常态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加强对“先建后批”、“设施带病上岗”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设置合理期限补正手续,给予政策支持帮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淘汰落后的设施和工艺,探索对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有效监管手段。


  第三,搜集医疗废物处置及监管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征集意见、试点等工作,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守好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公共卫生健康和人民生命安全。


  第四,加强医疗废物监管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各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及处置情况及时公开,加强被监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自查与信息公开的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监督医疗废物处置与监管工作来。

作者:薛莎莎来源:澎湃新闻